第六条

有效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二)宣传、贯彻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

(四)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