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