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