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贯通历史城区内部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外围水系,保护历史城区"三纵三横一环"的骨干水系,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道,不得填堵现有河道。

保护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环古城河及两侧风貌保护带。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