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内容和要求第二十三条有效贯通历史城区内部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外围水系,保护历史城区"三纵三横一环"的骨干水系,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道,不得填堵现有河道。保护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环古城河及两侧风貌保护带。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