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