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