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议题的咨询论证和绩效评估,并提供保护管理对策建议。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对属于保护规划、确定历史地段和传统民居保护名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邀请专家和公众参与听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