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历史城区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他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