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对传统民居进行修缮、翻建、改建或者扩建,造成传统民居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破坏的,由姑苏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损毁传统民居,或者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造成传统民居损毁、坍塌的,由姑苏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