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内容和要求第二十五条有效统筹协调历史城区与外围区域的规划建设,延续传统风貌,彰显水乡特色。历史城区外围区域应当支持历史城区的产业、交通、环境等的优化升级。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