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古城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