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按照规定批准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