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园林绿地、河道水巷、传统街巷、道路设施等;

(二)在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上实施刻划、涂污等破坏行为;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五)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六)其他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历史城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