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条有效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历史城区人口密度,通过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住房租赁管理和产业优化等措施,优化人口结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