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规划、古建修复、苏工苏作、古树名木复壮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及引进或者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增加对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投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