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历史城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二)控制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
(三)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具备合并入地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入地。
(四)新建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道按照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因街巷空间限制,无法实行雨污分流的,雨污合流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得排入河道。
(五)建(构)筑物色彩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六)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七)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现有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依法予以拆除。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合法建(构)筑物,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