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历史城区以外其他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保护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