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
- 制定机关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包括:
(一)以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房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
(二)以老旧厂区、低效仓储、市场、楼宇等建筑物、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老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
(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
(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城市更新需求,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以城市更新规划为指引,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定位、存量更新资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建议、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作为具备城市更新价值相对成片的区域,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在库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提供政策与专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城市更新项目生成与实施。
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
(二)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更新,也可以与经营主体合作进行更新;
(三)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要求;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履行业主义务,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对共同决定事项进行协商,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报有关部门依法审查通过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配合工作。
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更新方式、更新内容、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土地使用方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测算、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实施前后的产权情况、意见征询情况等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更新内容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查。
实施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规划引领、连片改造,合理补偿、安置先行,依法推进、稳妥有序的原则。安置区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合理安排。按照社区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完善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高品质宜居环境。
实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应当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利用公有房屋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幼儿园、警务室、养老托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加强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按照危险程度、影响范围等具体条件,分类分时实施修缮;对经专业评定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鼓励和引导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危旧房屋改建实行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
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应当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鼓励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有机更新方式。
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可以依法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实施老旧、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的,鼓励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按照民生需求优化功能、丰富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与品质。
实施老旧公共安全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加强城市安全保障,提高城市应对多风险能力。
按照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协调、推进工作。
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
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或者财政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运营和物业管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鼓励物业权利人出资参与更新改造。
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享受财政、金融、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鼓励有关行业部门探索创新、有效、适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适应城市更新需求为重点,补充完善各类行业用地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市政等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要求,依法制定相适应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方案审查流程。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根据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配置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租赁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
对改造项目中已批未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三亩以下的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改造项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
涉及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实施更新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支持将符合要求的地下空间用于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在不违反规划、确保安全且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以及周边存量土地,用于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对加装电梯和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违腾空土地等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
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以及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城市更新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一)城市体检评估,是指通过综合评价城市发展建设状况、有针对性制定对策措施,优化城市发展目标、补齐城市建设短板、解决“城市病”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物业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被确定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