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国家、本省和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在纳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后,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五年过渡期政策。

对改造项目中已批未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三亩以下的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改造项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