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在库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提供政策与专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城市更新项目生成与实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