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

(二)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更新,也可以与经营主体合作进行更新;

(三)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