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物业权利人确需搬迁的,应当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与需搬迁的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明确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案。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