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实施城中村、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加强养老、托育、家政、快递等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住条件。
实施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规划引领、连片改造,合理补偿、安置先行,依法推进、稳妥有序的原则。安置区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合理安排。按照社区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完善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高品质宜居环境。
实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应当利用居住社区内空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利用公有房屋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幼儿园、警务室、养老托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加强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