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五条有效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要求;(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履行业主义务,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对共同决定事项进行协商,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报有关部门依法审查通过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配合工作。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