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产业提升等城市更新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或者财政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运营和物业管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鼓励物业权利人出资参与更新改造。

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享受财政、金融、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