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保障。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