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制定建筑用途变更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的正负面清单、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