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实施危旧房屋改建的,鼓励依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

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按照危险程度、影响范围等具体条件,分类分时实施修缮;对经专业评定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鼓励和引导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危旧房屋改建实行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