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实施危旧房屋改建的,鼓励依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按照危险程度、影响范围等具体条件,分类分时实施修缮;对经专业评定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鼓励和引导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危旧房屋改建实行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