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