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历史建筑,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要求,依法制定相适应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方案审查流程。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