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和活化利用,保持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彰显和延续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应当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鼓励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有机更新方式。

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可以依法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