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完善道路网络、停车场、便民市场、环境卫生、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完善市政供给体系,建立市政专业整合工作推进机制。
实施老旧、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的,鼓励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按照民生需求优化功能、丰富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与品质。
实施老旧公共安全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加强城市安全保障,提高城市应对多风险能力。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