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