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