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