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20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场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助医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以及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大数据、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当将孝亲敬老纳入单位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和关爱帮扶老年人等活动。
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政策公益宣传,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的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章服务设施
详细规划、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拆除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补建、配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改造。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和美乡村建设,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的居家生活环境。
第三章服务供给
(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
(二)为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服务;
(五)落实高龄津贴、长寿补贴制度;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一)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鼓励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三)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服务资源和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
(四)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培育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引导国有企业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扶持民营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方式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无偿或者低偿使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
鼓励村(社区)根据需要成立养老互助服务队,倡导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等模式开展互助养老。
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等资源,引导老年助餐服务发展;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
(一)宣传健康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
(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
(三)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认知障碍防治和心理关爱服务;
(四)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开展老年人养生、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和治未病科建设;
(二)加快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
(三)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综合征管理,促进老年医疗服务从单病种模式向多病共治模式转变;
(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陪照护服务。
(一)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医疗、护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疾病康复或者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
(三)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毗邻建设,促进资源整合、服务衔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具备医养结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章扶持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引导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法定程序将部分经济收益、捐赠收入用于支持本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等促进措施,倡导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一)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三)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减免。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元经营主体参与银发经济发展,推进银发经济市场主体向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培育银发经济领域龙头企业。
支持企业推进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丰富银发经济产品供给。
(一)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三)养老护理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四)推荐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各类评选;
(五)鼓励在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组织中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三)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