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孝亲敬老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教育引导村民、居民履行家庭赡养与扶养义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