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老年协会建设,搭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平台,引导老年人参与基层治理、社会服务等活动。鼓励村(社区)根据需要成立养老互助服务队,倡导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等模式开展互助养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