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以及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大数据、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