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积极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发展,促进医疗服务向居家社区延伸:
(一)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医疗、护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疾病康复或者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
(三)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毗邻建设,促进资源整合、服务衔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