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储蓄、回馈、激励与评价机制,鼓励、引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