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利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