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促进服务需求和供给对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组织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