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提升服务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方式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无偿或者低偿使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