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年人分布等情况,按照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分级分类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详细规划、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