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镇、街道为单位,至少配置一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辐射带动周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