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不得拆分。分期开发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当在首期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新建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