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三)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减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