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扶持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三)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减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