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老年人实际需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助餐助医等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