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