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
(二)为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服务;
(五)落实高龄津贴、长寿补贴制度;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